Article 16

In force

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管护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设置必要警示标识标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