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供水,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城市和农村规模化集中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各项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户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三)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是指通过千吨或者万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四)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供水管网能力时,用于供给用水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供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