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鼓励经业主共同决定,将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共用供水设施,依法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拟移交运行维护的住宅小区共用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小区、供水单位制定改造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改造。

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住宅小区共用供水设施,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供水单位经营成本。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