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探索现代农业种植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品种,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农业用地破坏和地力衰退。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逐步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水果、菌类、茶叶、中草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