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有关部门对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