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依法予以清理整治。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历史煤炭开采、采砂形成坑道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恢复治理。无法确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