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经营性公墓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享有公墓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由公墓经营者与墓穴购买者按照有关规定约定。

经营性公墓墓穴的使用期到期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禁止非法出租、转让墓穴。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