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