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