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回收物应当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二)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非降解包装物装纳的,应当将包装物投放到其他垃圾或者对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三)有害垃圾应当保持其完整性或者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次性餐饮用具、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以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三)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
(四)年花年桔等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段和地点投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相应的时间段、收集点以及预约联系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