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在赋权范围内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审批等事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赋权事项清单内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赋权清单内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继续行使监督管理权,并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