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居民社区因地制宜建设充电设施。

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