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公共场所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或者道路顺行方向有序停放车辆,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线;
(二)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专用泊位或者不按规定类型停放车辆;
(三)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占用路内停车位及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四)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的用途;
(五)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含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六)不得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公共停车位;
(七)不得故意损坏、移动、涂改停车标志、标识、设备和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停放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