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依法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对城市规划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服务的活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品清湖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海砂资源保护、生活垃圾分类、文明行为促进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服务活动,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