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移交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修复或者提出调整、修复意见。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