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许可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

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