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所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