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每个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只。
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