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一)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

(六)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废气和废水的。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时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