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法律援助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单位。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