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