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级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保护区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一经划定不得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