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地下勘探、兴建地下工程设施等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

(四)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