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采砂等活动;

(六)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七)禁止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铺设生活污水、油类输送管道及贮存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八)严禁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在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