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三)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废油渣、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