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结果应当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