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到位或者被挤占、挪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约谈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按规定落实项目资金、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者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