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