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一)公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公报等;

(三)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门牌、公文文头、印章、证件、牌匾、标语等;

(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的报告、决议、决定等;

(五)组织开展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

(六)报刊刊头、融媒体名称、网站名称等;

(七)地理名称、公路沿线、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牌、界碑、户外广告牌,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提示、警示、告示、指南、导向、服务牌等;

(八)涉及公共服务管理的行业、部门设立的公共服务窗口名称标识;

(九)启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时发布的公告、通告、信息等;

(十)公民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件;

(十一)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科普等方面的宣传资料;

(十二)其他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