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情况;

(四)加强和推进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担藏语言文字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以及各类社会用文的翻译和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藏语言文字翻译干部队伍培训工作;

(六)组织编写翻译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普、文化等领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双语”读物;

(七)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科研、新闻、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

(八)组织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监督检查已公布的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的推广应用工作;

(九)组织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