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有关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电动车监督管理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及其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教育、应急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电动车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