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使用电动车从事网约配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本单位电动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车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电动车及电动车驾驶人进行登记,对电动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电动车;

(四)做好电动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驾驶人配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完善配送考核制度和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往返路线,合理设定配送时间,必要时进行防疲劳提示,引导电动车驾驶人安全守法文明配送;

(七)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