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市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经过评估、论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适用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