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