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量纳入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