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