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