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旅游合同、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