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住宿、餐饮、出租车(网约车)、景区接驳车、索道等的价格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超出明示价格涨价、串通涨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