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意见公正的;
(五)曾经参加过同一案件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案件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可以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当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