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省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年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