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非审批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根据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并维护防火设施设备,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扑救队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