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下列权限依法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设区的市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