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