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申报纳入统计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