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培育、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肉牛遗传资源,是指肉牛及其卵子、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条例所称种牛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有显著品种优势的肉牛。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