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五)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
(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