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

1.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3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2.中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3.小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河道堤防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0米为保护范围;

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米为保护范围;

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三)灌区、水电站

1.灌溉排水干渠的渠坡坡脚外1至3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

2.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5至10米,此范围外20米为保护范围;

(四)水利工程的生产、生活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