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或不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

(二)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打击报复提起申诉、控告、检举人员及其亲属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