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